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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官方回复001期丨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条款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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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团队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整理了国家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各地民政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做成专题系列,持续与全国各地的养老同仁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001期

关键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处罚  安全生产


咨询: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条款的疑惑

留言时间:2022-05-13

民政部领导您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一款第(四)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那么,“责令停业整顿”应该来说是行政处罚,而且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不能仅仅因为“可能危及”就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吧?是不是应该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毕竟民政部门认为的“可能”,转交给相应部门查实处理更有说服力。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2-0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民政部作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对养老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行使相关职能。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民政部门一般会同应急、消防等部门联合检查执法,或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危及老年人生命安全的要第一时间采取断然措施排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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