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领域水电气税优惠政策梳理
一、用水优惠政策
来源:《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商〔2024〕52 号)
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调整为2.19 元/m3。
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主要指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二、用电优惠政策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4〕14号)
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居民用户基准电价(0.588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6元=0.604元/千瓦时。
三、燃气优惠政策
来源: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长沙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903号);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4〕975号)。
特殊用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机构用气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用气、托育服务机构用气、宗教场所用气、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2.992元/立方米)、第二档(3.590元/立方米)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3.2912元/立方米)执行。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3.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3.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4.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三、企业所得税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五、其他税费
1.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3.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注: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漏,具体以税法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