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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民政部门官方回复010期丨个人独资企业养老机构不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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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团队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整理了国家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各地民政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做成专题系列,持续与全国各地的养老同仁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010期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  养老机构备案



      

咨询:养老机构备案

留言时间:2022-06-13

我单位是山西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目前遇到一个难题,不能备案,原因是不符合山西省民政厅文件中“必须进行法人登记”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为我们不是法人组织,所以不能备案。之前咨询过,知道对机构的主体性质没有要求,只要是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10张床以上的,开展服务十日内都可以备案。我们该怎么办?麻烦指导指导,谢谢!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2-06-17

你好,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后,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属于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时,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相关政策1: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节选):


  •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相关政策2: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节选):

(一)备案主体

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办理登记的法人。未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不予备案。凡是依法登记且已经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应当进行备案。

政府兴办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从事养老服务的,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进行备案。

村集体兴办且自主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公助村集体开展助老服务工作场所,不进行备案。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养老服务场所的,不受床位数限制,均应当备案;没有养老服务场所的,不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间

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需在收住第一位老人或提供第一单服务起(以服务合同或服务发票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备案。养老服务场所已经具备运营条件,但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可以提出备案。

已依法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査和督促指导。符合备案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完成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三)备案地点

养老服务机构以其服务场所为单位进行备案。有多个服务场所的,分别备案。服务场所划分以辖区行政管理门牌号(地址)为准。养老服务机构有多个服务场所在不同辖区的,分别在不同辖区民政局分别备案。

政府兴办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从事养老服务的,在其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在其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在其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四)备案流程

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办理要求时,应当场发放《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一)、《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三),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备案需要准备提交的材料。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和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服务场所相关权证、租赁合同等相关备案涉及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接受审验和留存归档。

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四),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省民政厅提供统一样式印制。

(五)备案变更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1个月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及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1个月内办理备案。

(六)备案注销

养老机构服务场所不再进行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及时进行备案注销。由养老机构向原备案单位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和已妥善安置服务对象(老年人)的证明材料和承诺,由原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后发放《注销备案回执》,完成备案注销。养老机构被吊销登记手续,或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因监管不再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原备案机关要根据监管文件进行备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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