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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官方回复011期:直接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比例如何确定

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石磊

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养老运营小伙伴 团队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整理了国家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各地民政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做成专题系列,持续与全国各地的养老同仁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011期

关键词:岗位设置  养老护理员  配备比例


咨询: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

留言时间:2022-04-05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中要求“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不应低于表1下限值的要求”,自理老人为1:15-1:20,部分自理老人为1:8-1:10,完全不能自理老人为1:3-1:5。 

问题1:比例确定是按照评估结果中老年人的能力基本完好(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部分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不能自理老人)还是护理等级一级护理(完全不能自理)、二级护理(部分自理)、三级护理(自理老人)确定?或是以其他方式确定? 

问题2: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无具体规定,养老机构是否可选择在配比范围要求内确定专职养老护理员数量?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2-04-08

您好:

经询有关单位,答复如下:

一、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的配备比例是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二、鉴于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无具体规定,养老机构可在该标准规定的配比范围内确定专职养老护理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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