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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湖南: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2022年12月19日下午,湖南省省长毛伟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城乡医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会议原则通过《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会议强调,要心系老年人所需所盼,着力扩大有效供给、破除发展障碍、完善扶持政策、强化监督监管,兜住兜牢养老服务基本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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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决策部署,根据 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均等普惠、刚需为  先、量力而行、系统协同基本原则,通过政府主导、家庭尽责、 市场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  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权责清晰、保障适  度、供给多元、服务可及、监管到位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  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 制定发布服务清单。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6月底前 对照本实施方案及服务清单制定发布具体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及支付责任等,清单应涵盖省级清单服务项 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级清单要求。

2.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科技进步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动态调整对象、内容、 标准等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  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识别机制

3. 明确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十四 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付的失能、残 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 省民政厅、省财 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2023年底前,统筹现有  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制度,建立全省统  一 、结果互认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能力  等级,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享受长  期护理保险待遇等依据。 (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强动态管理。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 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主动发现和动态调整 机制。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匹配,打破区域限制,根据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精准匹配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 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资金、服务对象 等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省民政厅负责)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6. 支持家庭承担赡养责任。强化家庭养老服务主体责任, 引导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加强财产储备等方式提前为 老年生活提供支撑。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推进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和服务补贴。将符合  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职业技能  培训补贴范围,提高家庭成员照护能力。(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扩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上调  标准。支持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  利用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  务平台管理运营。规划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等服务供给  布局,推动形成以老年人生活服务小区为核心的15分钟基本养  老服务圈,并通过养老综合服务平台,链接专业机构、队伍,及  时有效满足老年人医疗、康复、照护、全托、日托以及助餐、助  洁等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逐步实 现嵌入式康复辅助器具销售和租赁网点全覆盖。 ( 省民政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优化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 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 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 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 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  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支持  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具备医养结合能力的养老机构, 推动其在照护标准、人才储备、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 作用。引导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健康和养老服务。支持  各地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探索建立城市  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上带下”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  分工负责)

9. 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 有效融合,构建“有场地、有设备、有内容、有经费”农村互助 式养老服务网络,支持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将专业养老服 务延伸到村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老年人,引导养老服务企业连 锁运营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探访关爱制度,支 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深化医养结合服务。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 合作,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 资源共享、服务衔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照护、 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安宁疗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和临 终关怀等服务,为基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签约医疗护理服务。支  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和乡村医生为居家 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和  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  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 (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 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探 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 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引导省内商业保险机 构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鼓励各地 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 (省医保局、省民 政厅、湖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12.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照护水平。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 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加大公办养老机构运转经费保障力度, 持续提升在院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照护水平。推进县级公办养老机 构体制改革,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 件和排序原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在满足政策 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失能老年人入住。现役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 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动养老机 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省民政厅、省财政  厅、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 用,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投资、融资等支持政策,引导 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 合理、质量有保障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 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 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支持和帮助,探索建立“标准统一、通存通兑”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机制。 ( 省发展改革委、省 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 工负责)

14. 加大国有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 领域布局,引导国有资本积极发展以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具有清晰产权关系和健全治理结构的国有企业作为普惠养老服务基 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的主要主体,并对养老服务企业重点考核服 务供给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支持各地通过混合所有制改 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 资产,组建养老服务领域国有企业集团。 (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要素

15. 推进法治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立法,为基本养 老服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养老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 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实施,制定一批对标国家、体现湖南特 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 省民政厅、省司 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加快人工智能、脑科学、 可穿戴等新技术在促进老年人健康中的应用,支持老年用品领域  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  站、APP  等进行适老化改造,逐步缩小“数字鸿沟”。支持社区  养老服务平台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依托政务服务  平台、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金民工程”等,推进户籍、医  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养老相关的政务数据共享,配套建设数据采集、选址规划、布局组网、标准控制等功能,为养老服务 科技化、便捷化提供信息支撑。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供地和设施保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要吸纳 同级民政部门为成员单位,将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项目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对营利性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单独成宗供应的,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 让、出让方式供应。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 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 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 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 政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将社会福利事业的彩 票公益金不低于55%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向专业照护服 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 ( 省财政 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强化人才队伍支撑。强化养老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政策, 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在乡镇、村合理开发为老 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 动力等从事养老服务一线岗位。支持用人单位发放养老从业人员 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等,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支持举办不同层级的养老护理员技能比  赛,对获奖的选手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完善养 老服务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链条,加强从业人员背景审 查,强化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稳妥处 置涉众型金融风险。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风险预警 排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置力度,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 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 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养老服 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企业信用记录和人 员档案数据库。推动成立各级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  律。广泛开展老年人防诈骗宣传活动,切实保障老年人消费权 益。(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组织保障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将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大考核激励。各地要将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相关指标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监 测,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 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 动 性 。

 

 

附件: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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