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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地方政策丨广东:关于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医保发〔20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广东省“技能照亮前程 人才赋能产业”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方案(2025—2027年)》(粤人社发〔2025〕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并动态更新课程资源,提升培训实用性和针对性。

  (三)分类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   

  二、规范培训管理与实施   

  (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需求组织开展长期照护师项目制培训,按照严格条件、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严密组织,确保培训质量。

  (二)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长期照护师职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确保培训组织实施效果。引导培训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教学能力强的长期照护从业人员,组建长期照护师培训师资队伍,开展理论授课、实践操作、认定考核等工作。

  (三)规范培训方式。培训可采取理论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课程规范要求等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鼓励开展订单式培训。推动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紧密衔接,鼓励经培训的学员申报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注重培训质量。各地要指导培训机构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培训计划,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要求,规范培训管理,对培训质量不高、违规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按程序退出目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规范认定机构设置。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遴选方式确定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并建立动态调整、退出机制。认定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向省医疗保障部门提出本机构考点设置计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考点所在地级以上市人社、医保部门核验,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并使用统一的国家题库。坚持考培分离,防止以训代考,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机构每期认定考试情况及通过考试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省医疗保障部门,由其上传国家相关证书管理信息平台。

  (三)规范考务管理。按照“统一时间安排、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试题内容、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标识”工作原则,认定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联考工作部署,制定年度认定计划,及时发布考试公告,规范组织实施考试。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考试工作的指导,共同做好评价认定计划审核、评价认定结果确认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范考评人员队伍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长期照护师考评人员队伍的规范管理,按照统一标准,指导认定机构共同培养考评人员队伍,建立统一的考评人员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医保部门要统筹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和认定考点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长期照护师培养和等级认定纳入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加强对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目录清单管理和质量监督。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录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做好培训和认定费用管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认定费用突出公益性,机构可根据工作成本,合理制定培训、认定收费标准,费用标准在本机构显著位置或官方网站公示;培训费用和认定费用应分别开具票据,确保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反映所提供的服务。

  (三)落实激励支持政策。各地医保部门应优先将配有长期照护师的护理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考核评价时将机构内持有长期照护师证书人员数量作为参考,在支付上给予倾斜,激发从业人员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各地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按照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等政策。将长期照护师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做好政策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长期照护师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支持打造长期照护劳务品牌和优质特色培训课程、师资、教材、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力。选树宣传参训就业增收的先进典型,塑造长期护理服务良好职业风尚,营造关心支持长期照护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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